使用者條款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556289)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8月16日
本條款規範您使用本公司經營之 LINE MINI App(下稱「本服務」)進行法會、祈福等宗教科儀活動報名及相關交易之權利義務。當您完成報名或付款,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
一、服務提供者
| 公司名稱 |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編號 | 24556289 |
| 客服管道 | LINE 官方帳號:88財神 |
| 營業地址 | 新竹市東區食品路528號 |
| 客服電話 | 03-5626588 |
| 客服信箱 | 88moneygods@gmail.com |
二、服務內容
本服務提供以下項目:
- 宗教科儀活動(法會、祈福、點燈、供奉、寶庫等)之線上報名。
- 報名費用之線上收款,並依您選擇之方式開立電子發票。
- 依活動性質提供疏文(含您所填寫之資料)供您於線上查閱。
- 部分活動附有結緣品,於活動結束後寄送。
本服務所提供者為宗教科儀之參與資格與相關安排。本公司不保證任何特定之運勢、健康、財富或其他結果,亦不得作為醫療、投資、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之替代。
三、報名資格與帳號
- 您須透過 LINE 帳號登入使用本服務。您應確保所使用之 LINE 帳號為本人所有。
- 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務,應由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後,始得使用。
- 您可為本人以外之他人(如家庭成員、親屬、已故親人)填寫報名資料。此時您應確保已取得該等資料之提供權限;為他人填寫資料所生之爭議,由您自行負責。
四、報名資料之正確性
疏文、牌位、燈牌等所載之姓名、生辰、地址等資料,均以您填寫之內容為準。請於送出前確認無誤。
- 報名截止(收官)前,您可於訂單頁面自行修改開放編輯之欄位。
- 報名截止後,疏文已陸續印製,原則上不再接受修改;部分活動(如天赦日六日方案)因跨期舉行,開放至活動圓滿前修改,實際以該活動頁面顯示為準。
- 因資料填寫錯誤所致之效力爭議或重製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費用與付款
- 各活動費用以報名頁面顯示之金額為準。
- 付款方式包含信用卡、LINE Pay、ATM 虛擬帳號轉帳,實際可用方式以結帳頁面顯示為準。
- 選擇 ATM 轉帳者,須於指定期限前完成繳款;逾期該筆訂單失效,所保留之座位/號碼一併釋出。
- 報名以款項實際入帳為完成,未完成付款者不保留名額。
六、電子發票
- 本公司依法開立電子發票,品名為「藝文服務費」。
- 您可選擇手機條碼載具、自然人憑證載具、會員載具、捐贈發票或公司統編發票。
- 發票開立後不得更改載具或統編,請於送出前確認。
- 發生退款時,本公司將依法作廢發票或開立折讓單。
七、取消與退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是否適用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2 款「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請確認後補實本節文字。
- 取消報名請透過客服管道提出。
- 信用卡與 LINE Pay 之退款由系統原路退回;ATM 轉帳、現金、匯款則須人工退款,本公司將與您聯繫確認退款帳戶。
- 退款作業時間依各金流機構與發卡行規定而定。
- 活動已舉行完畢者,因科儀已實際執行,不予退費。
八、結緣品
- 結緣品僅寄送台灣地區,不提供海外寄送。
- 寄送時間以各活動頁面說明為準,通常於活動結束後陸續寄出。
- 因您提供之地址錯誤、地址不完整或無人收件所致之退回、遺失,本公司不負補寄責任;如需補寄,運費由您負擔。
九、活動變更與不可抗力
因天災、疫情、法令變更、場地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得變更活動日期、地點或執行方式,並將以合理方式通知。若活動確定無法舉行,本公司將退還該活動已收取之費用。
十、通知
本公司可能透過 LINE 服務訊息、電子郵件向您發送訂單狀態、繳費提醒及活動進度通知。這些屬於交易必要通知,您於使用本服務期間將持續收到。
十一、智慧財產權
本服務之介面、文字、圖片、影音與疏文格式等,其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合法權利人所有。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或作商業使用。
十二、禁止行為
- 填寫不實資料、冒用他人身分報名。
- 以自動化程式大量報名,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本服務正常運作。
- 轉售名額、座位或號碼。
- 其他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違反者,本公司得取消其報名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十三、責任限制
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就本服務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該筆交易之實際收取金額為上限。本公司不就 LINE 平台、金流機構、電信或網路服務中斷所致之損害負責。
十四、個人資料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方式,詳見隱私權政策,該政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
十五、條款修改
本公司得修改本條款,並於本頁公告。修改後您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修改後之內容。
十六、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管轄法院請依公司登記地確認】